2026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教育訓練怎麼辦?對象、內容與時數規劃整理

快速結論: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與最新第五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都要求雇主安排相關教育訓練,讓從事預防計畫或措施的人員能勝任工作。訓練對象要分眾——一般員工、主管、保全等特定職務內容各不相同;時數沒有另訂專屬規定,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併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在職勞工每3年至少3小時)。只有書面計畫、沒有訓練紀錄,是勞動檢查最常見的補件項目。

訓練辦了 但事情還是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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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教育訓練是法定義務 不是宣導活動?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採取預防不法侵害的必要措施,指引則具體點出:事業單位應安排適當之相關教育訓練,使從事預防計畫或措施的相關人員能勝任該工作。換句話說,訓練是讓申訴管道、危害辨識這些書面制度真正被員工看懂、會用的最後一哩路。

1
盤點對象
一般員工、主管、保全或外包人員分開規劃,不用同一份教材打天下。
2
選定內容
依第五版指引涵蓋不法侵害辨識、溝通技巧與申訴管道說明。
3
排定時數
可併入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辦理,不用另外單獨開課。
4
留存紀錄
簽到表、教材與測驗或問卷要留存,供勞動檢查佐證。

訓練對象要分眾 不同角色教的內容不一樣

指引明訂訓練內容宜依不同對象設計——主管層級要能辨識勞工舉止與行為變化中的潛在暴力風險,保全或警衛等特定職務則要具備處理攻擊、消除敵意情境的能力。

對象訓練重點建議搭配方式
一般員工認識不法侵害樣態、辨識潛在情境、申訴通報管道併入一般安衛在職教育訓練辦理
主管/管理職辨識部屬行為異狀的徵兆、事件發生時的應變處理能力於一般訓練外加開主管專屬單元
保全/警衛/外包人員處理攻擊與消除敵意情境的實務能力依駐點性質另行安排實務演練
雇主/人資/申訴受理人員政策宣示、申訴受理與調處流程、第五版分流原則對照最新版指引更新教材內容

註:整理自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關於教育訓練之建議內容,實際課綱請以指引全文為準。

教育訓練・關鍵數字
3小時
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在職勞工每3年至少再受訓3小時,不法侵害預防內容可併入辦理
3
在職教育訓練週期
同一法源,新進或轉調工作者到職前另須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5
最重罰鍰上限
未落實預防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職安法第45條裁罰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第45條。
主編說

教育訓練解決的是「員工知不知道」,不是「事情不會發生」。訓練做得再確實,還是可能出現需要正式調查的個案——這時候比的不是有沒有上過課,而是申訴受理後,公司找的人夠不夠中立、程序站不站得住腳。

教育訓練具體要教什麼?

指引建議的課程內容圍繞在危害預防與溝通技巧兩大主軸,讓員工既能辨識風險,也知道發生時該怎麼處理。

建議課程內容

  • 介紹職場工作環境特色、管理政策及申訴、通報管道
  • 認識身體與精神不法侵害的不同樣態,增進辨識潛在情境的技巧
  • 提供性別、文化多樣性及反歧視相關資訊
  • 培養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降低衝突升級為不法侵害的機會

勞動檢查最常抓到的訓練疏漏

計畫書寫得再完整,沒有訓練紀錄可佐證,稽核時一樣會被要求補件。

常見缺失自我檢查

  • 只做過口頭宣導,沒有簽到表或教材留存當作執行紀錄
  • 全員用同一份簡報,沒有依主管、保全等對象分眾設計內容
  • 保全、外包或非正式僱員被排除在訓練名單之外
  • 訓練教材沿用舊版本,沒有對照最新第五版指引更新申訴管道與分流原則

常見問答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教育訓練,法律有規定一定要辦嗎?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採取預防不法侵害的必要措施,指引則建議事業單位應安排適當之相關教育訓練,使從事預防計畫或措施的相關人員能勝任該工作,這屬於落實預防計畫的具體作為之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加分項。

教育訓練的對象是誰?只有基層員工要受訓嗎?

指引建議每位工作者、含主管與雇主都應接受訓練,且內容要依對象分眾——主管層級著重辨識勞工行為異狀與事件應變能力,保全或警衛等特定職務則加強處理攻擊與消除敵意情境的訓練,不能全員上同一份簡報。

訓練時數要多少?多久要辦一次?

指引未另訂專屬時數,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將不法侵害預防內容併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新進勞工到職前受訓,在職勞工則每3年至少再受訓3小時。

教育訓練內容具體要教什麼?

指引建議的課程涵蓋認識身體與精神不法侵害的不同樣態、增進辨識潛在情境的技巧、性別與文化多樣性的反歧視資訊,以及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讓員工知道發生時該怎麼申訴、通報。

只發書面計畫沒有辦訓練,會被稽核抓到嗎?

會。勞動檢查常見缺失就是計畫書齊全但沒有簽到表、教材等執行紀錄可佐證,一旦被要求補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依職安法第45條最重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訓練規劃好了 想確認整體制度有沒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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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本文由 DailyAICode 編輯部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五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全文撰寫,海思永續為本站合作夥伴,已於文中標示「推薦合作業者」;文中法條號次、時數與罰則金額均查證後標明出處,實際個案適用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業法律意見為準。